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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归属权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级领导,我是西岭镇小松柏村柑子组村民,我想咨询一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归属权问题,我村有一五保户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子(已经倒了)现在宅基地还在,她的继子并没有承担老人的养老送终(有据可查),老人是在养老院养老送终的,按理没有养老送终,没有承担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请问这个老人遗留下来的在基地是归她是继子继承还是归属村集体?目前老人的继子准备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子,请问这样合法吗?

 
办件编号   2020122053959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0年12月20日  
答复单位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答复内容  

廖先生:

    您好!

    您向我局咨询的事情,我局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就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都属于遗产范围;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继子女享受继承权。

    第二:根据现在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如他的继承人准备在该宅基地建房,需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改建。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