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咨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信件内容  

   人社厅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提到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后,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并不允许向前补缴。

   目前常宁市是否支持个人为参保人已缴至最高档的前提下提供额外资助?

   如果可以,具体怎么操作

 
办件编号   202406279148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6月27日  
答复单位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4年06月28日  
答复内容  

唐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