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 您好! 已收到您的来信咨询,现回复如下:根据湘公发【2023】2号《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规定,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者职工录用、调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感谢您的来信,祝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