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级事项 | 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司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