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赴港、澳、台定居户口注销 |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户口注销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