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常宁市就业领域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对个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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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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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常宁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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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