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所属领域 | 救灾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