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旅游 | ||
一级事项 | 行政 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旅行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旅行社条例》;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8.《导游管理办法》; 9.《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10.《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1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文旅广体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