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领域 | ||
一级事项 | 行政给付 | 二级事项 | 救助管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3〕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民政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