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