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三十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 (二)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并为其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或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 (三)利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