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级事项 | 注销税务登记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 ||
公开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