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基层政务公开

专栏导语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已公开内容链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务公开 二级事项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121年第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公开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
公开层级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