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服务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