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