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 | 市级/隶属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