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