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养老服务补贴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民政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