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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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条内设机构中法规处:…负责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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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常宁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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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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