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一级事项 | 法规政策 | 二级事项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发改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