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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名中共党员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 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 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归档制度

一、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 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单位归档。

三、凡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档案,应先送有关干部档案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性审核。

四、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由组织送交,干部本人送交的一律拒收;送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五、对无故或有意不送交干部档案材料甚至丢失干部档案材料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以及死亡后,应及时将干部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转递干部档案必须依据调档函(干部调动通知或干部任免文件等)方能办理。

二、转递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2名中共党员)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 严密包封,并在包缝力口盖档案管理单位印章。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核对档案,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凡属误转的档案,应写明情况,尽快退回转出单位;凡转出档案1个月后未收到回执的,应向接受单位催问,以防丢失。

六、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应与干部档案管理单位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干部的调动、任免情况,以做到“档随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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