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明确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其任期内的工作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衡阳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条二条 审计的对象
1、市政府组成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2、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3、市政府直属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法人代表。
4、市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市属国有企业的厂(矿)长(经理)。
6、其他党团群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晋升、调任、转任、轮换、换届、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前都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1、检查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检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合法情况。
3、检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4、检查任期内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情况。
5、检查任期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检查任期内配发办公物品的清理移交情况。
7、检查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规合法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第五条 审计的程序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年度审计和重点审计。年度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在年初共同拟制好审计计划,由市审计局具体实施。重点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向审计局送达《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市审计局接到《委托书》后,五日内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在实施审计三前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庆认真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填写公用物品移交清单。
4、现场审计,审计组主要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直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无特殊情况,现场审计一般在十五日内结束。
5、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终了后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既要把任期审计与常规审计结合起来,又要把对领导个人的审计与对所有单位的审计结合起来。要分别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法人代表见面,征法语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法人代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不送交的,视为没有意见。
6、市审计局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在五日内进行审定,对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合一经作出,应当予以采纳和利用。审计结果要纳入干部的廉洁档案和实绩档案。对经审计发现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区别情况,慎重地作出处理。属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出面找审计对象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严重经济问题的,该取消荣誉称号的取消荣誉称号,该调整职务的调整职务;对严重违纪的,由市纪委和市监察局立案查处;对触犯刑律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经审计确认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按规定进行奖励,提拔重用的要提拔重用。
第七条 执行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务人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或阻碍、拒绝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应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任期审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常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常宁市委组织部
常宁市监察局
常宁市人事局
常宁市审计局
1999年4月26日
发: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中共常宁市委组织部 1999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