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务员管理 规范公务员考核奖励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人事局印发《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自2006年元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务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对公务员的考核奖励等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以《公务员法》为依据,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吸收了我市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奖励等方面成功经验,制订出台了《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共分9章27条,对公务员考核奖励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细则》强调,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细则》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在等次的确定上,纳入了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两项,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可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部门意见。考核结果须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细则》明确了9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况,如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不作为、乱作为,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严重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细则》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考核的评价功能,通过考核,发现长处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有利于调动全市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细则》明确了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具体标准,并对考核奖励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宽紧适度,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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