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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发改局对《常宁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根据中央“三重一大”制度精神,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和《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省、衡阳市政府重大项目决策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包括市人大《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常人发〔201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该《规定》。

二、《规定》的作用和意义

《规定》明确重大项目安排要向政府一事一报,提请集体决策,规范了市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提高了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事项。一是重大专项规划,二是重大项目上马,三是概算调整。

2、定范围。规划建设和立项审批方面,今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政府性资金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城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项目、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其他按规定需要市本级审批、核准或转上级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在立项审批或转上级报批前,都要报市政府审议决策。概算调整方面,市本级出资需调增总概算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报市政府审议决策。

3、定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服务大局;二是量力而行,集约节约;三是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4、定程序。《规定》明确了专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和概算调整的决策程序。专项建设规划由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向市发改局提出申报申请,市发改局接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再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或按规定由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审定或备案,最后,对外公示专项建设规划。以后,已纳入市政府审核确定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重大项目,且不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不再报市政府审议项目立项。立项审批首先要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之后再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局根据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最后,市政府审议同意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转上级审批。概算调整是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局提出调概申请,市发改局对调概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其中调整幅度超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最后,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审议同意的意见,进行批复。(详细步骤见附件流程图)

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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