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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的法律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 “一江四水”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禁捕时间。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湘江近尾洲电站以下至茭河口河段 “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我市境内舂陵水、宜水、潭水、浯水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衡政通【2020】1号)文件确定我市湘江干流的禁渔区禁渔期。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 号)第五十条规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要实时更新和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将境内的四水纳入禁渔区,禁渔期为10年。
     二、禁渔期内严禁一切生产性捕捞。全市所有涉渔“三无”船舶在2020年7月底前全部上岸,集中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定地方封存、拆解;2020年8月1日零时起,在禁渔期内我市辖区“一江四水”内不得再有捕捞渔船、捕捞渔网、捕捞渔民、捕捞生产,否则将依法处理。
     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第1次)、《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衡政通【20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 号)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要求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在市内禁捕水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第1次)文件中关于加强休闲管理的规定。
     四、严禁制造、销售“地笼网”“布围子”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 号)第51-54条之规定。
     五、严禁农贸市场、水产品经营者、餐饮店等经营主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以“河鱼”“野生河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第1次)、《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衡阳市关于打击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衡农联【2020】12号)
     六、公安、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集中整治执法专项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衡阳市关于打击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衡农联【2020】12号)
     七、禁捕水域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沿河村组是监管属地责任人,要加强禁捕水域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日常巡查布控,配合做好执法打击工作。  

 依据:《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第1次)
     八、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治安处罚法》关于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罚规定。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核实,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常宁市农业农村局:0734-7221212、公安:110、热线电话:12345)。
     十、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常政通〔2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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