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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常宁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解读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令》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禁火令》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
     (三)禁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2、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3、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4、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5、违规炼山、烧灰积肥以及烧田基草、稻草、秸秆、杂草、枝叶等;
     6、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高火险期。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传统节日期间,以及连续晴天高温天气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五)责任追究。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及时拨打0734—7235119或12119报警电话。对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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