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解读回应 > 解读 > 文件解读

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一、《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二、《管理规定》发布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及《湖南省2020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湘政办发〔2020〕9号)、《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衡审改办〔2020〕2号)和《常宁市推动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常组通[2020]16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本规定所指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指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审批服务的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实施主体,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乡镇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乡镇(街道)在赋权的范围内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行政审批服务实体章统一使用圆形,尺寸与乡镇(街道)行政公章相同,字样为“常宁市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村(社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统筹授权管理,实行“一章多枚,编码管理”,按1—N号编码,乡镇(街道)使用1号章,2—N号延伸到村(社区)使用,便于事项就近办理。
     2.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尽量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以满足窗口现场办理和限时办结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
     3. 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实行标准化管理,市直各单位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凡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在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中的受理、补正、审查、委托评估、征询和反馈意见、出证等工作,应当加盖“XXX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原来各部门间的串联审批、服务转变为乡镇内部的并联协作,由办证、开证明跑多个部门变为只跑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一个部门,只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或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张门,只需加盖一枚“常宁市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4.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采用电子签章和实体章并用的模式,在综合窗口集中使用。凡使用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签章的事项,须在衡阳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统一办理,使用部门专网办理的事项调用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签章须在政务服务网上留痕。
     5. 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电子签章由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采集章模,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一到省里制章、国办备案。行政审批服务实体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按照公章管理要求,经常宁市编办和公安机关确认。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印模、编码规则由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公布规范,统一收集社会信用代码和备案申请,按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刻制、使用。
     6.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审批服务牵头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分类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项、证书编号或审批文书编号、用印人、审批人、用印数量等内容,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制定完善公章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7.  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