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过去分散登记时代国土、规划、房产各部门标准不一,多头监管造成政策执行差异,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印发《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25〕61号),要求各地健全工作机制,对2024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销售的住宅全面摸底排查,强化政策供给,全力推动化解,做到“应化尽化”。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总结我市化解房地产信访突出问题经验,并借鉴吸收衡阳、桂阳等周边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常宁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遵循“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理念,守牢“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税费不流失”三条底线,巩固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成果,做好政策延续适用。利用2年时间,持续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策依据
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房屋,明确了8类可受理情形和6类禁止受理情形,“小产权房”不纳入化解范围。
五、主要内容
针对全市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而按现行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又无法解决的用地手续不完善、规划手续不完善、建筑工程手续不完善、转移登记、开发建设主体缺失、房地信息不一致、已销售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等七类具有普遍性、共性问题,本着“尊重事实、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原则,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路径办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历史成因,兼顾当时政策要求,在法律允许框架内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参照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建造或转让时所施行的政策标准进行区别对待,简化办证程序,客观公正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办证的同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对缺少申请登记材料要件,采取以证明代替行政许可、备案等证书的方式进行容缺办理。对纳入化解范围的项目欠缴的税费,可采取“证缴分离”方式,优先解决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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