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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交费试行办法

 

  

 

  (一)、为了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常宁投资,提高办事效率,使客商投资企业早投资、早落户、早开工开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本办法。

    (二)、凡常宁市市外资金来我市境内新办独资或参与本市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能产生税收的合法企业,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收费标准。

 

    (三)、客商投资企业交费是指其企业在开工或开业前所交纳的常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除外),本级以上的各项交费不在本办法所列交费之内。

 

    (四)、客商投资企业应缴费用不与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发生关系,其费用经市政务中心、市财政局和市外经局审定下发预缴费用通知书,各相关收费单位凭预缴费用通知书次年同月到市财政局结算。

 

    (五)、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标准预缴各种规费。

 

    (六)、企业系高科技项目(获省级以上驰名商标或国家专利产品)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七)、企业建设工期和投产期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根据其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规划设计的生产能力和企业协商,并签定协议确定其建设工期和投产期。按期完工投产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推迟半年完工投产的,所有收费按核定标准下限的50%补交;推迟一年完工投产的,由投资企业全额补交各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

 

    (八)、市政务中心、市财政局和市外经局核定预缴费用后,由市政务中心下发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书,各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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