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警旗添光彩】"断卡行动"大堡警方再添战果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大堡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案件,依法处罚一人。

5月11日,大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刘某某(男,现年24岁,大堡乡乔木村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转账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刘某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自2021年4月7日至4月21日转账金额达64000余元,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50元。4月19日安徽马鞍山市芮某被网络诈骗34000元,其中4000元就转入了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后被刘某某通过洗钱的方式转出。

因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常宁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伍万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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