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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善军19573424540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燃气用户的安检情况的检查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常宁市城市综合服务中心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燃气用户的安检 | 1.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燃气质量的检查; 4.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0734-7778999,QQ邮箱:762227956@126.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7221422,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命名必须与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同一执法事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因执法权限不同而在省一级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之外增加的事项,须事前逐级报告至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全省统一命名。 2.“检查主体”栏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 3.“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4.“承办机构”栏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5.“检查对象”栏按行业类别归纳填写,无须填写具体企业的名称。 6.“检查内容”栏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7.“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8.“检查频次”栏一律填写“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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