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城管执法局 > 政策文件及通知
附件3 |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善军19573424540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
1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燃气用户的安检 | 1.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燃气质量的检查; 4.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4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次 | 常宁市城市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检查对象类别、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类别”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行业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分级分类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