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审批事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法人和公民

  四、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五、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一)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公民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批准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

  八、办理流程: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觉得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相关业务股室。

  (三)时限:即时

  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股室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办理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是

  十、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51119

  十一、收费标准: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十二、申请地点: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十三、咨询电话:0734-7778999

  十四、投诉电话:0734-724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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