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单位概况。包括我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2.政策法规。我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衡阳市发改委及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我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队伍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等;

    4.投资建设。包括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情况; 

    5.行政执法。包括项目稽查、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价格成本监审等信息;

    6.其它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对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需严格按照《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操作规范》执行。

    第四条  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须统一归口到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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