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常宁市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局")采购行为,加强乡村振兴局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湖南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等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乡村振兴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目标和原则

制定本制度是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高效。乡村振兴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公开的途径三个方面。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乡村振兴局采购应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意向按照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公开(限额标准以下的纳入电子卖场,无需公开),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第二节公平竞争原则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节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第二章基本要求

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行为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乡村振兴局的合法权益;

3.节约高效,非必要不采购;

4.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统筹管理

第一条机构设置

乡村振兴局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综合人秘股、采购联络员、计划计划财务股、纪检监察室部门成员担任组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管理乡村振兴局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综合人秘股和采购联络员,电子卖场业务由采购联络员管理,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由计划财务股的会计和采购联络员联合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条岗位设置

乡村振兴局设置采购执行岗,由综合人秘股确定人选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设置采购预算岗,由会计兼任;设置采购联络员岗位,由单位负责人确定人选,报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登记。岗位职责分工:综合人秘股:负责牵头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一事多岗"制度。采购联络员为综合人秘股吴建华、计划财务股尹红林同志,对高风险的相关业务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相互完善、相互补充、互相监督,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监管采购项目工作进度,负责保管单位政府采购的密钥,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计划财务股:负责政府采购流程申请、报批采购计划和方案,参加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负责资产登记和管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经采购股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提交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上报市财政局,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合同会审,负责合同的纠纷处理与应诉,监督采购人员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根据常财购【2021】58号文件,乡村振兴局设置采购联络员岗位,协助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政府采购领导做好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审查乡村振兴局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2.指导、协调和监督乡村振兴局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助做好乡村振兴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参加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意见和相关资料;

5.联系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采购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乡村振兴局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乡村振兴局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乡村振兴局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办法和措施;

2.办理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

3.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局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签订的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4.及时汇审、上报乡村振兴局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有关数据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5.组织协调、指导单位股室(中心)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调投诉处理;

6.负责与市财政局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并协助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由乡村振兴局会计联合采购联络员制定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预算,报经乡村振兴局领导批准实行。

由乡村振兴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队伍建设

乡村振兴局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采购执行人、采购预算编制人和采购联络员等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节绩效管理

第四条绩效目标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有一个绩效目标,由申请该采购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绩效评价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由综合人秘股、计划股、采购联络员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绩效评价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单位负责人,反馈到下一年度相同采购项目。

第三节落实政策

第六条主要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1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引入信用担保手段、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规范进口产品采购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08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2017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4支持脱贫攻坚,有限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2019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第七条落实机制

乡村振兴局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应当落实以上相关政策。

第四节采购预算

第八条采购预算编制

由乡村振兴局计划财务股联合综合人秘股(采购联络员)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在编制部门总预算前,由各股室(中心)上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日常办公及生活用品由综合人秘股汇总上报,其余独立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上报。采购预算需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审核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五节采购需求

第十条明确责任主体

制定采购需求的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由其制定采购需求,包括资质要求、基数参数、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非必要不能提出品牌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内容

采购执行部门和申请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基数、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1.采购申请部门制定采购需求,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2.交计划财务股核实资金来源3.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经办人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财政局相关制度要求,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具体参照单位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经办人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由采购联络员上报市财政采购办审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还需报经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财评),获批后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采购。

第六节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采购方式

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

衡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由乡村振兴局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行自主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采购行为,报经常宁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在采购办指导下进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详见湘财购【2019】27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在电子卖场进行公开竞价(公开竞价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由制定采购需求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确定),并且由采购联络员组织3或5人成立评审小组(经单位负责人领导批准),对竞价结果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

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

2、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3、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代表

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根据乡村振兴局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代表由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

建立和完善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乡村振兴局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同意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紧急采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七节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类型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

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局采购办进行备案,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的采购行为不需要备案。

第八节履约验收

第二十三条岗位设置

采购联络员、综合人秘股及各项目申报股室履行履约验收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职能职责

根据常财购【2021】58号文件,乡村振兴局由采购联络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签订的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核对每项验收事项,并按照验收方案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验收单》,采购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并加盖乡村振兴局公章,供应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约情形的,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纠正或补偿的,经验收工作小组同意,可免于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等违法情形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验收工作小组自行制定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问责机制

对于在履约验收岗位出现的失职失责行为,由乡村振兴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第九节信息支撑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采购联络员应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推进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电子卖场使用

采购联络员应熟练掌握电子卖场使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在电子卖场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具备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行简易采购。简易采购由采购申请人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交综合人秘股采购,由采购申请人和采购联络员进行验收。

第十节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公平竞争

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行为应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和规定;

2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

3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意向公开

1、从2022年开始,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

3、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4、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预算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5、采购意向公开时间:部门预算批复前,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采购意向实行按季度定期公开制。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6、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询问和质疑答复

根据常财购【2021】58号文件要求,由采购联络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

采购联络员收到询问和质疑后,应及时向办单位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采购股室,协同采购股室确定答复材料,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资金支付与退还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强化监督

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节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双备案"管理

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文件原件由会计编入会计凭证,按照会计信息档案保存规定执行;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由采购联络员实行专柜保存,满2年后转乡村振兴局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五条涉密采购管理

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

第十三节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乡村振兴局党组会议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常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申报表

附件2:政府采购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书

附件3:政府采购单位承诺书

附件1

常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申报表

申报部门: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附清单及技术参数)

数量

单价

预算总价

1

 

 

 

 

2

 

 

 

 

3

 

 

 

 

 

合         计

 

资金性质

   财政拨款        资金自筹      

项目类别

   货物        服务      工程

采购申请说明:明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如果没有预算,资金自筹附追加预算采购申请报告。附采购需求清单。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意见:

核实资金预算、资金来源;资金自筹(即追加预算采购)确定从何处资金列支

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提示:

 

1、货物和服务项目需提供《采购项目需求表》。

2、工程项目二十万元以下提供造价公司盖章的工程量清单。二十万元以上提供造价公司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及财评结果。

3、上级财政项目资金提供指标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

政府采购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书

采购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

采购预算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内部会商参会人员

 

采购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预算

 

拟采用采购方式

 

会商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概况:

2、制定采购需求部门及责任人:

3、采购需求内容(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

4、拟采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改非标需说明理由)

5、拟确定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择优选择)

 

 

 

 

 

 

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件3:

 

政府采购单位承诺书

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相关要求,乡村振兴局提供了(项目名称)相关资料,并承诺如下: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如果本项目应该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则项目相关事宜已开会研究通过;

本项目的报审金额已认真进行审核,没有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对上述承诺,乡村振兴局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

 

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采购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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