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章旅游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17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

第18条: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采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并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第19条:从事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改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丢客。因为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的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第20条:景区可以利用媒体宣传,在旅游高峰期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

第21条:景区应当加强客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现在人数和安全使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22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23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浏览娱乐等待订服务。

第24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项目。文明旅游靠大家,多一个文明习惯,多一片美丽风景。

常宁市旅游服务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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