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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类别 | 依据 | 实施主体 | 监督方式 |
1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款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20〕15号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国省干线公路)直接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以下情况除外:1.在省内跨市州进行施工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2.在省直管县范围内的项目,由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20〕15号 国省干线公路直接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以下情况除外:1.在省内跨市州进行施工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2.在省直管县范围内的项目,由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20〕15号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直接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以下情况除外:1.在省内跨市州进行施工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2.在省直管县范围内的项目,由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2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3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4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5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合适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6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7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8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9 |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0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1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2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3 | 船舶进出港报告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5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6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7 | 船舶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49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 行政确认 | 1.《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0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1 |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八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2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3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4 |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一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5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 | 行政确认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1〕247号) 2.《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船员〔2006〕5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6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7 | 海事声明签注 | 行政确认 |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59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行政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修改版)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0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1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5.《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 6.《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7.《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8.《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9.《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10.《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2 |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的报告(船舶和货物托运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全文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3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VI、附则V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4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5 |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1.MARPOL公约附则I 2.IBC规则3.IGC规则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 8.《关于公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2号公告) 9.《危险化学品名录》 10.《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11.《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6 |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7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一条 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8 |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 其他行政权力 |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第一百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6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出租车的法律依据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0 |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1 |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2 | 设置、前移、撤销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五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3 | 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4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5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6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8 | 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裁决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四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79 | 对营运货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0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1 |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2 |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3 | 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含补发、换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4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5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湘运管客运发〔2014〕19号);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交运管〔2007〕572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6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教练场地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7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8 | 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1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89 |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变化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1 | 重大危险源出现较大变化,对重大危险源修改重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2 |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3 | 船用产品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修订):“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4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5 | 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变更、停止营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6 | 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7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8 |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停业、歇业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21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99 | 船舶司法协助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一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0 | 驾培机构分支机构教练场地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1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2 | 危险货物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3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企业(经营者)信息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4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5 | 占用、挖掘公路施工项目完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6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继续教育的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2〕76号)第五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实施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考核、确认与签章。”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7 | 在我市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8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09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2号)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0 | 船舶临时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第五款?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1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2 | 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3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4 | 船舶图纸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09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5 | 船舶报废 | 其他行政权力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6 | 水上事故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修正)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7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相关作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第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五)船舶试航、试车;(六)船舶悬挂彩灯;(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8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19 | 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正)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0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从业资格转籍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1 | 船舶污染物接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订)第二十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和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者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号)第29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停业、歇业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4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21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营运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4 |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补发、换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9号)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5 |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固定经营设施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需要备案的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6 | 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7 | 船员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4号)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8 | 港口企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2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1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2 |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3 | 物流园区(中心)、货运交易市场、货运停车场等货运市场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条第3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5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6 | 对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7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8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39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它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1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2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从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4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5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7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七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8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4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七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擅自更换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八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1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2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3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4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发行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5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6 |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7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8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59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0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1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2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3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等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4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5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的规定,由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6 | 对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7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8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6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1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2 | 对不符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3 | 给予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4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5 | 对擅自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6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7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8 |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79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一百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1 |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停止试运营,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停止试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3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4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5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组织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6 | 属《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8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89 |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0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委托人有下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1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5 | 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6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7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8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199 |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1 | 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2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4 | 对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5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6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7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元以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8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违反船长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正)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09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2 | 对港口经营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3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4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5 | 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6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违反船员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7 | 对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以及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8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19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0 | 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1 | 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2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3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4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㈠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5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6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7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8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29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0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1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2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3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4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5 | 对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6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7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8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3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1 | 对港口经营人违规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2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3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4 | 对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5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7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等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8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49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0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1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2 |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3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4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5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6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7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8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59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0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1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2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3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4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6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7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8 |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69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等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1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2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3 | 对处罚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 [5]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4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6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7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8 | 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的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79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0 | 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1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2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任意压缩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3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4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5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6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7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8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89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正)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0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1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3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证件失效后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航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4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5 | 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6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内容不符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7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8 |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299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0 | 属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1 |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2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3 | 船舶安全检查(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4 |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5 | 强行拖离未依法停泊的船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6 |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7 |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8 | 对影响港口规划的相关设施责令限期拆除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09 | 强制清除相关养殖物、种植物及固定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0 | 禁止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船舶离港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发布,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1 | 暂扣或没收相关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2 | 强制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遣留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3 | 强制卸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4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一、《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5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7 | 道路旅客运输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8 | 出租小汽车运输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19 |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32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纠纷调解 | 行政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0734-7396516 | 监督电话0734-7396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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