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类别 部门职责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3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1、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

 

2、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林地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全市林木采伐证核发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工作。

 

4、负责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为征、占用林地提供审核、报批依据。

 

5、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查验与核实,承担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

 

6、指导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

 

7、指导全市林权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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