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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县市区、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筑牢粮食生产安全基础,建立遏制耕地抛荒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实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分管领导、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乡镇政府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乡镇农技站长、驻点村的乡镇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遏制耕地抛荒保障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任务,逐步消灭常年性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季节性抛荒,双季稻适宜区要努力实现 “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二、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三、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农业生产台账管理。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从县到乡(镇)、村、户的农业生产台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做实台账作为落实生产计划、据实发放种粮补贴、进行粮食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依法制止耕地抛荒。要把遏制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遏制抛荒长效机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各乡镇、村组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农户,要依法由原发包单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村委会实行流转他人来耕种;对高岸田、水源条件有限的田和滂泥田等必须种上旱粮作物或经济作物。
六、精准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精准发放双季稻补贴,严格实行“多种多得”。对抛荒的耕地,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七、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专业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服务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八、严格责任追究。在适合水稻种植区域,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抵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1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2-5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告,责任人当年及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辖区内分别出现6处以上(含6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10亩以上(含10亩)、5亩以上(含5亩)的,给予责任单位“一票否决”,责任人免职及相应党纪处分。
九、强化督查考核。要根据生产季节,针对性开展督察督办,日常性的耕地抛荒治理检查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而未用的耕地抛荒治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全市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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