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保靖县农业局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常农(兽药)不罚〔2023〕2号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常宁荫田分公司

使用兽药记录不完整案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常宁荫田分公司

吴兴付

当事单位分多次对其养殖场饲养的生猪使用52种兽药产品进行预防和治疗疾病,经查,当事单位使用52种兽药产品之后其在养殖档案诊疗记录页面中只记录了一种兽药的用药记录,其余的51种兽药产品使用后没有记录在养殖档案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单位的行为属于使用兽药记录不完整。

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  4日

黄正军、

陈宏现、贺伍元

2

常农(种子)罚〔2023〕4号

常宁市畅丰泰良种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常宁市畅丰泰良种中心

唐运凤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两优517"水稻种子标签标注的检测日期标示"202211",未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标注,该批次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本案涉案种子货值为480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种子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48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19日缴纳罚没款48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  6日

张小兵、刘治生

3

常农(渔政)罚〔2023〕5号

欧阳文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案

欧阳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15时33分左右在湘江河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欧阳文手划内置不锈钢盆充气橡皮内胎正在湘江常宁市柏坊镇大新村上龙洲河段进行放网作业,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一套,无渔获物。当事人捕捞现场位于湘江常宁市柏坊镇大新村上龙洲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之规定,湘江常宁段属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当事人在该河段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捕捞工具1套(含手划内置不锈钢盆充气橡皮内胎1套、手划桨2个;长80米、高1.9米(网目尺寸:第1层为6cm×6cm、第2层为22cm×22cm)双层刺网1张);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1、没收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1日缴纳罚款100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谢耀辉、

何海清、雷兴考

4

常农(种子)罚〔2023〕6号

常宁市东阳农资批发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常宁市东阳农资批发部

蒋阳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华湘油糯"水稻种子品种名称"华湘油糯"字号明显小于标签上商标名称"华湘油糯®"字号,未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标注,该批次水稻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本案涉案种子货值为300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种子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6日缴纳罚没款3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张小兵、刘治生

5

常农(种子)罚〔2023〕7号

常宁市神农大丰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常宁市神农大丰店

蒋建荣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深两优3206"水稻种子标签标注的检测日期为"2022-11-10",未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标注,该批次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本案涉案种子货值为1200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种子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1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缴纳罚没款12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1日

张小兵、刘治生

6

常农(饲料)罚〔2023〕8号

李春秀对饲料进行拆包案

李春秀


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拆包销售标称"肉鸡花配合饲料加乐-610、净含量:40kg"共16.9kg,剩余饲料重量为23.1kg,共计违法所得101.4元,涉案货值240元。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属于对饲料进行拆包。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拆包销售剩余的饲料23.1kg;2、没收违法所得101.4元;3、并处以罚款2950元。罚没合计3051.4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0;"之规定。

1、没收的饲料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20日缴纳罚没款3051.4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吴新春、

陈宏现、贺伍元

7

常农(肥料)罚〔2023〕9号

宁都县稼惠农药化肥批发部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宁都县稼惠农药化肥批发部

曾习生

2023年5月2日,本机关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常宁市(原)蓬塘乡新梅村民委员会院内发现存有"51%得利丰®复合肥料"和肥料空包装袋。经现场开包检查,该批次肥料标签没有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包装袋内也没有放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属于标签残缺不清肥料;经抽样送检,该批肥料有效成分含量合格。经查,该批次肥料系宁都县稼惠农药化肥批发部曾习生销售给在该乡租田种植红莲和香芋邱的长生。当事人销售的"51%得利丰Ⓡ"复合肥料标签上没有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包装袋内也没有放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本案涉案货值156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640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之规定,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处以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6;"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罚款8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张小兵、刘治生

8

常农(渔政)罚〔2023〕10号

谭长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谭长庚


2023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常宁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常公(蒲)移字[2023]0006号},称当事人谭长庚2023年4月17日23时20分至50分在宜水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培元村河段用电瓶机电鱼被常宁市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调查,因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不足500元,且捕鱼重量不足30公斤,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至本机关,随案移交了电鱼使用的工具一套,渔获物1.25千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常政通【2020】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电鱼捕捞工具1套;2.没收渔获物1.25千克(渔获物已死亡,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5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

1、没收电鱼捕捞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1.25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17日缴纳罚款10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谢耀辉、

何海清、雷兴考

9

常农(渔政)罚〔2023〕11号

詹孝辉、詹海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案

詹孝辉、詹海华


2023年4月23日16时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平台发现有人在湘江近尾洲大坝下游河段锚鱼,执法人员和民警赶到将两名当事人现场查获,带至常宁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2023年4月24日,常宁市公安局因当事人使用锚鱼方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不足200元,且捕鱼重量不足5公斤,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本机关查处。经查,本案当事人使用的锚鱼工具1套,渔获物鲤鱼1尾3千克(渔获物已死亡)。两名当事人进行锚鱼现场位于湘江近尾洲大坝下游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之规定,湘江常宁段属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纳入全省禁用渔具范围的通告》(湘农发〔2021〕22号)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属于禁用渔具。当事人在该河段进行锚鱼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锚鱼工具1套(整体呈黑色的长2.3米锚鱼杆,另有锚钩1个,池河牌显视屏1个,摄像头1个,纺车轮1个,渔线若干米);

2.没收渔获物1尾共重3公斤(渔获物已死亡);

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1、没收锚鱼工具1套已缴至仓库; 2、没收渔获物3千克(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3、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21日缴纳罚款1005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谢耀辉、

何海清、雷兴考

10

常农(渔政)移〔2023〕12号

黄太平收购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捕捞的渔获物案

黄太平


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收到常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常森公移送字[2023]第1号},当事人黄太平非法收购禁渔区(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获的野生鱼类,经审查,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至本机关,随案移交了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表(照片)1份,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照片)1份。经查,本案管辖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机关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行政处罚种类:本案于2023年8月30日移送至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邓辉雄、雷兴考

11

常农(农药)罚〔2023〕13号

常宁市农技种子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常宁市农技种子经营部

曹小林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0.5%溴鼠灵母药"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而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本案涉案农药货值为300元,违法所得180元。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4瓶;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处以罚款5100元。罚没款合计528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之规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日缴纳罚没款528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张小兵、刘治生

12

常常农(种子)罚〔2023〕14号

常宁市天仁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常宁市天仁农资经营部

尹志鹏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审定编号为:湘审玉20170002"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大田用种(非单粒播种)。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官网,该种子类别为"杂交种"。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该批次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本案涉案种子货值为1050元。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种子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28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23日缴纳罚没款28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张小兵、刘治生

13

常农(种子)罚〔2023〕15号

陈辉经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种子案

陈辉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惠宇农资批发部在销售的标称"Ⅱ优162"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川)农种许字(2007)第0046号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没有相关数据,经调查,该种子系四川省陈辉销售给常宁市惠宇农资批发部。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批次种子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种子,本案涉案种子货值为3300元,该批次种子货值33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种子的行为属于经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种子105包;2.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3.罚款167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序号:6;"之规定。

1、没收违法种子已缴至仓库; 2、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罚没款20000元至国库。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8日

张小兵、刘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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