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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市食品经营单位常宁市风尚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茄子;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年8月28日;法定代表人:谭卫兰;购进日期:2024年8月27日;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超标 实测值为0.0641,标准值:≤0.05。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购进茄子5斤,2024年8月28日茄子抽检4.5斤,其余的茄子已经使用完毕,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元。
因涉案产品为农产品且进货很少,且已经使用完毕,至本案结案时止,未接到消费者投诉。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属经营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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