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场监督局 > 食品药品安全专栏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市常宁市天天吃火锅店经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辣椒)、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小米椒(辣椒);类型:蔬菜类;抽样日期:2024年9月18日;经营者:韦红学;购进日期: 2024年9月18日;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实测值为0.156,标准指标未≤0.05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姜;类型:蔬菜类;抽样日期:2024年9月18日;经营者:韦红学;购进日期:2024年9月18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采购进小米椒(辣椒)4.2斤,姜4.2斤。2024月9日18抽检小米椒(辣椒)4.2斤,姜4.2斤,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54元。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以上产品已被当做样品全部抽检,并未使用。
因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决定立案。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农药残留含量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还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