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锦依卫海鲜二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5月3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常宁市锦依卫海鲜二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鲫鱼;类型:食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5年4月28日;经营者:赵飞杨;购进日期:2025年4月2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计量单位 µ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4,抽检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销售的鲫鱼是从长沙市红星水产品市场购进的,鲫鱼购进了10斤,进货价为7.5元/斤,销售价为12元/斤,货值金额为120元。

因上述食用农产品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信息,能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立案。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120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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