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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YG25061100354),常宁市湘香成榨油坊生产的湘香成茶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湘香成茶油,抽样日期:2025年7月2日;生产经营企业:常宁市湘香成榨油坊;生产日期:2025年6月28日;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项目;实测值为26.2µg/kg,标准指标≤10µg/kg。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生产该产品48斤,已在淘宝网上销售了18斤,经过召回,退货退款500ml装5瓶、3L装1瓶,共计11斤,剩余的30斤目前在存储罐中未销售。
经调查,原因为食用油原料在烘烤处理过程中,操作人员对加工工艺把关不严,生产环节的关键工艺控制不当,导致油料发生热解或热聚反应形成苯并[a]芘,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生产的不合格湘香成茶油由湖南省湘香特产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站销售8瓶7斤,剩余的30斤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封存,货值金额较少。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的不合格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767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767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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