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司法局设置机构及职责(2024年)

负责人:姚小明 

办公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181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4-7221422  

     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


常宁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 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宁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中共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第三条  中共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中共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依法治市秘书股,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衡阳市委关于依法治国(省、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负责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和考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有关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问题。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五)负责市政府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安排,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备案、履行、跟踪管理等工作。指导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查管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民事及民事诉讼法律事务。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市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法治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市政府涉外协议等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常宁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应急管理、综合治理;负责机关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宣传报道、综合调研、机要保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文件收发、对外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

(二)法治研究督察室(加挂市委依法治市秘书股牌子)。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定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和落实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行政复议股。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承办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发证等相关工作;承办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事务;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行政应诉股。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出庭应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负责本局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普遍性重要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法律事务股。承办市政府和本局交办的其他非诉和民事法律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安排,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备案、履行、跟踪管理等工作。指导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普法和依法治理股。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及各行业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及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局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

)基层法治建设股(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

(十)装备财务保障股。负责编制国、省和本级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对局直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政工室。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及基层司法所干部的考勤考核、职务任免以及干部调整、劳资优抚、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及调进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好本级法律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党务和局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政工室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股和人事警务股承担。

第六条  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92名,其中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4名。含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室主任1名。股级职数12名。工会、青年、妇女组织按有关章程配备人员。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根据乡镇区划调整,基层司法所调整为23个, 其中22个副科级,1个股级,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为58名,其中宜阳司法所3名、泉峰司法所3名、培元司法所3名、曲潭司法所2名、水口山司法所3名、天堂山司法所2名、白沙司法所3名、柏坊司法所3名、烟洲司法所2名、荫田司法所3名、罗桥司法所2名、三角塘司法所3名、板桥司法所2名、官岭司法所2名、洋泉司法所2名、新河司法所3名、蓬塘司法所3名、庙前司法所2名、兰江司法所3名、胜桥司法所3名、大堡司法所2名、西岭司法所2名、塔山瑶族司法所2名

(二)常宁市社区矫正中心目前设副科事业编主任1名,机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正在改革中。

(三)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市司法局下设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

(四)常宁市公证处为市司法局下设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常宁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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