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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决定职权分解
1、任免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合并、分立、撤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2、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3、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
4、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审查岗位:雷桂芽 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5、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6、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查岗位:吕宁红、法援中心主任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管理严重失误责任的主任,决定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8、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分、人事处理有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损害、侵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责令纠正。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股
审查岗位:朱晓龙、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玉章、党组成员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收到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后提出意见,上报衡阳市司法局。
3、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初审。
4、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6、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检查岗位:雷桂芽 股长
检查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刘健、副局长
7、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检查岗位:刘建生、股长
批准岗位:贺小明、副局长
8、对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股
检查岗位:朱晓龙、股长
检查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批准岗位:刘玉章、党组成员
三、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立案调查岗位:雷桂芽 股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刘建生、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贺小明、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2、在监督管理中,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调查岗位:雷桂芽 股长
建议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岗位:刘建生、股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刘建生、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立案调查岗位:雷桂芽 股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刘建生、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5、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
8、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服务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股
立案调查岗位:朱晓龙、股长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股
审核把关岗位:刘建生、股长
决定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贺小明、副局长
决定岗位:周晓华、局长
四、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衡阳市司法局。
2、对公证员任职申请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审查岗位:雷桂芽、股长
出具意见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健、副局长
3、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进行初审。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通过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6、对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进行初审。
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实施机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股
审查岗位:朱晓龙、股长
出具意见机关:常宁市司法局
审批岗位:刘玉章、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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