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常宁市司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研究和决定涉及本系统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的重大改革措施。 

  

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与相关文件的起草。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市政府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管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对本行政区域无故不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牵头负责全市法治文化建设和多层次、宽领域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负责全市普法骨干培训,负责普法教材编写,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指导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农民工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有关媒体开办法制节目和专栏。  

  

参与“法治常宁”建设,负责市委法治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指导协调全系统行业创建工作,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4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指导、监督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制定律师工作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 

  

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所辖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呈报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呈报事项。 

  

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组织开展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信息的公开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举报投诉案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贯彻落实公证法律法规;制定公证工作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证工作。 

  

监督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年度考核、内部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对公证处及其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举报投诉案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开展公证行业诚信建设。 

  

5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制定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推动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本市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负责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注销登记呈报工作。 

  

组织实施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执业证年度注册呈报工作。 

  

表彰奖励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帮教安置工作。  

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 

  

建立本市社区矫正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和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开展社区矫正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工作。 

  

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招募、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指导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负责与社区矫正其他职能部门的横向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本市协调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扶助、救助政策落实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落实。 

  

创办、管理安置帮教基地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 

  

承担本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帮扶安置刑满释放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 

  

7 

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检查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指导协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12348”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市“12348”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和建设,收集分析全市“12348”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信息,分流指派并跟踪督办群众诉求事项。 

  

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受理并依法处理法律援助投诉案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援助决定的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受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决定的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8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核准、变更、注销登记呈报。 

  

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年度考评。 

  

受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举报投诉,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9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  

  

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主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状况考评、社会矛盾化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考核奖励。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办理局机关和局管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及干部调配的呈报。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 

  

负责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及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 

  

审核、承办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1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本局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负责编制省、衡阳市及本市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局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本局警服和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12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承担本市特殊人群工作 

市司法局 

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规范,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指导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监管、教育、考核奖惩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管理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安置等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台账,推动政府投入、多方参与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接送制度。 

1、《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办〔2012〕9号)。 2、《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开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类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本局相关股室部门开展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市)设立公证机构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审核,公证员任职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开展上述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的局股室部门分别是:局基层司法工作股、局公证律师管理股、局政策法规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类工作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职权主体是否合法,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定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事中严格执行本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分别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股室集体讨论通过、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局领导审查签发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严格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状况考评办法》,通过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案卷评查、年度执法考评等方式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1、事中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承办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2)业务股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及承办人员意见进行审核; 

  3)业务股室集体讨论该申请事项并形成意见; 

  4)将申请材料连同业务股室意见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 

  5)局领导审查并签发本局意见。 

  2、事后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对象、方式;由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参加,对相关股室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事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考察其主体、程序、条件、结果、时限是否合法、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2)参照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执业案件案卷初步评查活动。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评查活动建议,报局领导同意;由政策法规股及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共同组成评查小组,抽取各业务股室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事项档案材料进行评查;根据评查情况填写《案件案卷评查表》,提出评查意见及整改建议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3)参照《衡阳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组织开展局机关执法状况考评活动。局机关于每年8月份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股室部门;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参加组成考评小组,对相关业务股室是否依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责令限期整改;考评组对各业务股室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局领导指示做好迎接衡阳市司法局考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事中监督检查的处理:对事中监督检查中各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规定及时纠正,政策法规股与业务股室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承担审查签发责任的局领导决定。 

  2、事后监督检查的处理:(1)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作出《常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责令纠正或者整改,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对案件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或者整改,对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案卷的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3)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发现问题并扣分的,按考评实施方案确定应承担责任的部门和岗位,应承担责任的股室部门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对开展行政处罚(处理)类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本局相关股室部门开展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开展上述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的局股室部门分别是:局公证律师管理股、局基层司法工作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处罚(处理)类工作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职权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立案,是否依法开展调查,定案证据是否充分并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全面,是否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否履行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义务处罚(处理)决定是否告知被处罚(处理)人权利,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事中严格执行本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分别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股室集体讨论通过、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局领导审查签发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严格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状况考评办法》,通过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案卷评查、年度执法考评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1、事中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依法立案后由业务股室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2)业务股室负责人对调查活动、证据材料及调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核; 

  3)经集体讨论形成业务股室意见; 

  4)将案卷材料连同业务股室意见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5)局领导审查并签发本局意见。 

  2、事后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对象、方式;由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参加,对相关股室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检查,考察主体、立案、调查、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履行告知义务办结时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2)参照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评查活动建议,报局领导同意;由政策法规股及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共同组成评查小组,抽取各业务股室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案件案卷进行评查;根据评查情况填写《案件案卷评查表》,提出评查意见及整改建议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3)依照《衡阳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局机关执法状况考评活动。局机关于每年8月份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股室部门;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参加组成考评小组,对相关业务股室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责令限期整改;考评组对各业务股室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局领导指示做好迎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事中监督检查的处理:对事中监督检查中各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规定及时纠正,政策法规股与业务股室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承担审查签发责任的局领导决定。 

  2、事后监督检查的处理:(1)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常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责令纠正或者整改,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对案件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或者整改,对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案卷的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3)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被省厅考评发现问题并扣分的,按考评实施方案确定应承担责任的部门和岗位,应承担责任的股室部门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开展年度检查(考核)类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本局相关股室部门开展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 

  开展上述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的局股室部门分别是:局公证律师管理股、局基层司法工作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年度检查(考核)类工作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职权主体是否合法,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被检查(考核)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是否依法定条件进行检查(考核),是否按规定运用检查(考核)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事中严格执行本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分别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严格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状况考评办法》,通过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案卷评查、年度执法考评等方式对已完成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1、事中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承办人员接收、审阅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2)业务股室负责人对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承办人员意见进行审核; 

  3)科务会集体讨论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形成股室意见; 

  4)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2、事后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1)依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对象、方式;由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参加,对相关股室部门开展年度检查(考核)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考察其主体、程序、条件、结果及结果的运用是否合法、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2)参照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实施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执业案件案卷评查活动。局政策法规股适时提出开展评查活动建议,报局领导同意;由政策法规股及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共同组成评查小组,抽取各业务股室部门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材料进行评查;根据评查情况填写《案件案卷评查表》,提出评查意见及整改建议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3)参照《衡阳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组织开展局机关执法状况考评活动。局机关于每年8月份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股室部门;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业务股室部门派员参加组成考评小组,对相关业务股室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责令限期整改;考评组对各业务股室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进行汇报,根据局领导指示做好迎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事中监督检查的处理:对事中监督检查中各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规定及时纠正。 

  2、事后监督检查的处理:(1)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衡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常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责令纠正或者整改,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2)对案件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或者整改,对被评为不合格案件案卷的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3)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发现问题并扣分的,按考评实施方案确定应承担责任的部门和岗位,应承担责任的股室门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责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厅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司发〔201370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详见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平台。 

  三、有关措施 

      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一)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政策法规股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司发〔201060号)及其《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2 

组织新媒体 

开展法治宣传 

教育活动 

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局法制宣教股 

0734-7239740 

3 

加强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阵地 

建设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局法制宣教股 

0734-7239740 

4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展示等活动。 

局法制宣教股 

0734-7239740 

5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送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社区法治宣传日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局法制宣教股 

0734-7239740 

7 

组织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组织公证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活动;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0734-7239741 

8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 

活动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局基层司法工作股 

0734-7239739 

9 

法律咨询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市法律援助中心 

0734-7240148 

10 

受理司法鉴定 

咨询 

接受司法鉴定问题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对其登记并及时处理。 

局政策法规股 

0734-7239732 

11 

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 

活动 

组织律师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0734-7239741 

    

    

    

    

    

  责任清单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2015年7月24日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分管领导 

潘玉章 

纪检组长 

7239736 

13974745068 

  

具体负责人 

  

  

  

  

  

    

    

    

    

    

    

    

    

    

    

    

    

    

    

    

    

    

    

   

   

   

   

  (送审稿)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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