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许可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利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第11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对象 

  1、住所地或者是由发生在本辖区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无能为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5、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户籍证明; 

  4.代理人代理权证明; 

  5.经济困难的证明; 

  6.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指定援助律师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734-7240148,监督电话 0734-7221422 

  受理地点常荫路9 

  办事窗口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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