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政策文件及通知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利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第112号)《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对象:
1、住所地或者是由发生在本辖区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无能为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5、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户籍证明;
4.代理人代理权证明;
5.经济困难的证明;
6.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指定援助律师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734-7240148,监督电话 0734-7221422
受理地点:常荫路9号
办事窗口: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事流程: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