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和公证事项承办人员,必须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公证人员对办结;公证卷宗,必须按

  《公证程序规则》要求,收集所需材料,按照排列顺序,在一个月内装订成册,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三、公证卷宗原则一证一卷,一卷一号,当那人同一日的申办数项可合并立卷。

  四、承办公证员对公证文书立卷,必须按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卷宗封面内容,编写卷内序号,页码和目录。

  五、承办公证员必须用封签条封住卷宗装订线。并在封签条两边加盖承办人员名章,卷字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验收合格后,在封签条中间加盖公证处封签章,在卷宗封面左上角加盖“归档”章,归档卷被列为密卷的,在卷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并妥善进行保管。

  六、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鉴定验收和交接公证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卷宗坚决退还承办公证员,重新进行整理。

  七、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的公证档案,按经济、民事、涉外、永久、长期、短期,分别进行归类登记,并填写好归档案,登记薄。

     八、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每半年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档案管理清况。

  九、公证档案借阅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下列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公证档案:1.本处公证人员、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国家机关;3.律师;4.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个人。

  十、涉及国家机密的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十一、借出的公证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对查阅或借出的公证档案,要限期归还和及时催还。对交还的档案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追查。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公证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统计、移交、保管和防护,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卷宗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积极查找。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未经批准私自借公证档案或有意泄漏卷宗秘密,视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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