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常宁市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年常宁市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的行政检查常宁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1.法律服务所执业合规性检查   2.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执业行为检查。 3.内部管理制度检查。 4.档案管理检查。           5.投诉处理情况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常宁市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兴常律师事务所、功崇律师事务所、明正律师事务所1.检查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等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对司法鉴定所的行政检查常宁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宜诚司法鉴定所1.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2.司法鉴定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               3.遵守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制度;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对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行政检查常宁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常宁市公证处1.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收费是否规范。 3.公证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4.制度建设及队伍建设情况。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对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常宁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常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宜城法律服务所;宜阳法律服务所;东风法律服务所;洋泉法律服务所1.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 3.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股(联系电话:0734-7239737,QQ邮箱:2278528924@qq.com)和常宁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8812578,电子邮箱:cn7221422@126.com)举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的行政检查”。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命名必须与本系统省一级行政机关的同一执法事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任何文字)。因执法权限不同而在省一级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之外增加的事项,须事前逐级报告至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全省统一命名。 2.“检查主体”栏填写实施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机关全称。 3.“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4.“承办机构”栏填写本机关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内设业务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的全称。 5.“检查对象”栏按行业类别归纳填写,无须填写具体企业的名称。 6.“检查内容”栏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 7.“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8.“检查频次”栏一律填写“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备注”栏主要用于注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转移、下放、委托执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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